一、 業(yè)務概述
按照國家對外貿易的管理規(guī)定,進出口貨物的收發(fā)貨人或其代理人負有納稅義務,應憑海關填發(fā)的《稅款繳納證》向指定銀行繳納其進出口貨物的應付稅款。
二、 辦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三、 辦事機構
上海海關各口岸海關
上海海關各區(qū)、縣所在地海關
四、 辦事準備
進出口貨物的收發(fā)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如不能按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稅款,應按日加付欠繳稅款1‰的滯納金(滯納金的起征點是人民幣10元)。超過三個月仍未履行納稅義務的,應接受海關下列強制措施:
。ㄒ唬┖jP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ǘ┖jP將應稅貨物依法變賣,以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ㄈ┖jP扣留并依法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貨物或者其他財產(chǎn),以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五、 辦事機構義務
征稅地海關填發(fā)一式六聯(lián)《稅款繳納證》,其中一至五聯(lián)加蓋 "中華人民共和國x x海關單證專用章"后交繳款單位,第六聯(lián)海關存查。
《稅款繳納證》主要填寫內容為:開單年月日、繳款書編號、繳款單位名稱、開戶銀行及帳號、預算科目帳號、預算級次、貨名、稅則號列、稅率、完稅價格、稅額、納稅憑證號碼、繳款期限、填制人及復核人印章等。
六、 辦事程序
第1步:征稅地海關向進出口貨物的收發(fā)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填發(fā)《稅款繳納證》。
第2步:進出口貨物的收發(fā)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自海關填發(fā)稅款繳納證之日起15日內(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節(jié)假日除外),持《稅款繳納證》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