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初,被告人唐光烈為銷售假冒“五糧液”酒,冒充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成都辦事處主任,找到被告人梁自如為其私刻稅務局、酒管局等部門公章及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的私人印章,偽造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成都辦事處的營業(yè)執(zhí)照,向美籍華人開的美國大世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分期無息借款850萬元協(xié)議,約定每月供應“五糧液”給該公司,騙取35萬元現(xiàn)金后隱匿。2001年至2004年期間,向他人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五糧液”酒金額達167萬余元,以不合格酒冒充“五糧液”進行銷售,金額達41萬余元。2004年12月,被告人唐光烈還以“防身”為由購買仿六四式手槍一支。
被告人李建華通過他人介紹租用了被告人解世品的房屋,用于生產(chǎn)假冒“五糧液”酒和“劍南春”酒,非法經(jīng)營金額達15萬元。解世品明知李建華生產(chǎn)假冒“五糧液”酒和“劍南春”酒,自己還找人幫助李建華進行生產(chǎn)。2004年6、7月份,李建華認識了被告人雷明光,雷明光明知李建華在生產(chǎn)、銷售假冒“五糧液”酒,仍以20元/公斤的價格向雷明光購買勾兌成五糧香型的散裝白酒用來包裝假“五糧液”酒。
2004年12月下旬,李建華向唐光烈銷售其生產(chǎn)的假冒老包裝“五糧液”酒20件(每件800元)、假冒新包裝“五糧液”酒50件(每件750元)、假冒“劍南春”酒50件(每件220元)、“光瓶五糧液”酒50件(每件300元),并按唐光烈安排直接將貨發(fā)給廣州的洪初四。
2004年12月下旬,被告人余全川以700元/件的價格向唐光烈銷售假冒新包裝“五糧液”酒200件,直接將貨發(fā)給廣州的洪初四,銷售額共計約14萬元。2004年被告人傅國良向唐光烈銷售假冒老包裝“五糧液”酒20件(1000元/件)、假冒新包裝“五糧液”酒20件(750元/件)、“光瓶五糧液”酒200件(300元/件),按唐光烈安排分別直接發(fā)貨給昆明的邱紅平、西安的高三中等人,銷售金額共計9.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