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的表現(xiàn)形式不包括:司法判例。
海商法中的海上拖航合同不包括:港內(nèi)拖航。
海商法不調(diào)整:故意碰撞。
海商法中的海難救助不包括:救助人命。(僅指救助貨物或財產(chǎn))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損害賠償責任歸責:不完全過失責任原則。
海上旅客運輸合同損害賠償責任歸責:完全過失責任原則。
海上拖航作業(yè)合同損害賠償責任歸責:過失方責任原則。
油污損害賠償責任歸責:無過錯責任原則。
海商法的特點:國際性;專業(yè)性;競合性。
海商法的表現(xiàn)形式:國內(nèi)立法;國際公約;國際航運慣例。
海事仲裁的特點:國際性;專業(yè)性;終結性;經(jīng)濟性。
一,構成我國海商法上的船舶必須具備如下要件:必須是位于海上的,即是海船;必須是用于水上航行的,即是海上移動式裝置;必須是用于商業(yè)目的的;必須在20總噸以上。
二,設定我國海商法中船舶抵押權應注意的事項:設定船舶抵押權,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只有船舶所有人或其授權之人才能設定船舶抵押權;船舶抵押權的標的主要是營運中的船舶;船舶抵押權的標的還應是已保險的船;設定船舶抵押權,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共同向船舶登記機關辦理抵押權登記,未經(jīng)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三,構成我國海商法中船舶碰撞的要件:碰撞必須發(fā)生在船舶間,且有一方必須是我國海商法第3條所指的船舶;船舶必須發(fā)生接觸;碰撞必須發(fā)生在海上或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碰撞必須有損害結果。
四,構成我國海商法中海難救助行為成立或稱救助報酬請求權成立的要件:救助發(fā)生在海上或與海相通的可航行水域;被救助物必須是法律所認可的救助標的;被救助物必須遭遇海上危險;救助必須是自愿的行為;救助必須有效果(“無效果,無報酬”原則的例外:對海洋環(huán)境污染損害危險進行救助)。
五,構成我國海商法中共同海損成立的要件:船,貨和其他財產(chǎn)必須遭遇共同的真實的危險;犧牲或費用必須是特殊的;必須是有意而合理地采取的措施;措施必須有效。
船舶的法律性質:船舶是具有人格性的物;船舶是被當作不動產(chǎn)看待的動產(chǎn);船舶是由相對獨立物構成的合成物。
船舶登記的種類:船舶所有權登記;船舶抵押權登記;光船租賃權登記。
船舶的航行權:船舶在公海上的航行權(自由通行權);船舶在他國領海的航行權(無害通過權);船舶在他國內(nèi)水落石出的航行權(特別通行權)。
船長的職能:船長具有管理與駕駛船舶的職能;船長具有保衛(wèi)全船工生命及財產(chǎn)安全的職能;船長具有公證職能;船長具有代理職能。
海上運輸合同:海上運輸合同的主體是承運人與托運人;海上運輸合同的標的是海上貨物運輸;海上運輸合同是雙務合同;海上運輸合同是有償合同。
海上保險合同:海上保險合同是一種雙務有償合同;海上保險合同是一種財產(chǎn)保險合同。
一,航次租船合同(又稱程租合同,Voyage Charter)的標準格式:《統(tǒng)一雜貨租船合同》(Uniform General Charter),租約代號“金康”(GENCON),該格式由國際著名的船東組織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The Baltic and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nference—BIMCO)制訂,后經(jīng)多次修改,目前較多使用的是1976修改的格式。
二,定期租船合同(又稱期租合同,Time Charter)的標準格式:《定期租船合同》(美國紐約產(chǎn)品交易所,又譯土產(chǎn)交易所,The New York Produce Echange),租約代號“土產(chǎn)格式” (NYPE),該格式制訂于1913年,后經(jīng)多次修改,目前較多使用的是1946修改的格式;《統(tǒng)一定期租船合同》(Baltic and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nference Uniform General Charter),租約代號“波爾的姆”(BALTIME),該格式由國際著名的船東組織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The Baltic and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nference—BIMCO)制訂,后經(jīng)多次修改,目前使用得很少。
三,光船租憑合同(又稱光船租船合同,Bareboat Charter)的標準格式:《標準光船租憑合同》,租約代號“貝爾康”(BARECON),該格式由國際著名的船東組織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The Baltic and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nference—BIMCO)制訂,后經(jīng)多次修改,目前較多使用的是1989修改的格式。
四,救助合同的標準格式:《勞氏救助合同標準格式》(Lloyd’s Standard Form of Salvage Agreement\No Cure ,No Pay), 目前較多使用的是1972修改的格式;《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救助合同標準格式》(China Maritime Arbitration Conmission Standard Form of Salvage Contract), 后經(jīng)多次修改,目前較多使用的是1989修改的格式。